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池政[2007]108号)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进可持续发展,严格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根据《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及九华山风景区内的各类建筑工程(含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和隔墙、临时建筑等)禁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县、建制镇规划区内,自2010年底起禁止设计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集镇和农村地区应当逐步限制直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快淘汰和关闭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实施意见》(池发改环资[2006]382号)要求,按实心粘土砖限产计划生产,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产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底前关闭所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四、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区域内的建筑,设计以实心粘土砖为墙体材料的施工图。原设计已选用实心粘土砖但未开工建设或未进行墙体砌筑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五、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严格生产工艺,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供应质优价廉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应施工规程要求,做好对施工人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认真组织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