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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关系到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完善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管。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在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继续推广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三)严防新农村建设中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四)严格建立乡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乡村财务审计工作力度,全面实行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产生新的债务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一)确定化解债务工作重点。一是积极偿还公共事业债务。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二是积极偿还群众个人债务。要坚持“先个人、后单位,先群众、后干部,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的原则,优先偿还群众个人借款。把化解因乡村公益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作为重点。三是积极偿还金融债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偿还金融贷款。另外,对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的债权人,优先安排偿付债务本金。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息借款,债务人可依法要求债权人降息、减息。
  (二)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根据债务规模,按当期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用于化解因进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债务。对已经化解的公共事业债务,要根据债务清理核实的结果,采取逐项注销、逐项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发生套取偿债资金行为。
  (三)采取多种办法化解债务。各区县和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增收偿债、收欠还债、以资抵债、降息减债、核销消债、结转冲债、破产化债、剥离转债等多种办法,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债务有明显下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帮助乡村完善化解债务的相关手续,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化解乡村债务。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政府支农资金,确保各级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励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投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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