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低收入群体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7〕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低保边缘人群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150%的城镇居民。
2、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农村居民。
(二)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
(三)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居民。
二、临时救助标准和审批权限
(一)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程度,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城市居民每个家庭每年一般不超过1000元,农村居民每个家庭每年一般不超过500元。对确有困难,需超过临时救助标准的居民,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
(二)大病医疗临时救助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如身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困难的,可参照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年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5001元-20000元的按1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发放;20000元以上的按15%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发放。
三、临时救助的受理程序
(一)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受理程序
1、基本生活临时救助由户主向常住地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鄂州市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低保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收到基本生活临时救助申请人的申请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生活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鄂州市基本生活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