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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7〕147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科学决策机制,避免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指导性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以及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须委托具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四、市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市及各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六、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监控,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编制机关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可要求环保部门组织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责成规划编制机关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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