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
(四)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由市安办依据事故统计报告进行考核,分值为20分。记分方法如下:
1、有考核否决项的,出现否决事项不得分。
2、工矿商贸企业每死亡1人,扣1分。超过控制指标,不得分。道路交通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扣5分。
3、每发生1起重大事故,扣5分。
4、市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的考核时酌情减分。
(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分值为80分。记分方法如下:
1、 确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所占分值和记分标准,对每项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记分。各项管理目标考核累计得分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得分。
2、 每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成若干考核分项记分。各分项累计得分为该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得分。
3、 市有关职能部门列出综合性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结合各部门职责进行考核。部门职能未涉及的管理目标不进行考核。
4、 考核组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记分。注明由市安办考核的管理目标或考核分项,由市安办根据日常检查、督查结果进行考核记分。
5、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驻邯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见附件。
(六)市有关职能部门在考核期间部门职能调整,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按照调整截止日期进行考核,调整到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按调整后所负有的职能承担目标管理考核职责。
(七)为加强责任书落实情况的过程控制,市安办对责任单位每季度进行督查通报,半年进行总结,有关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三、考核评定
考核评定结果,分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和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三个等级。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全面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可参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评选。
2、安全事故中未发生考核否决项事项以及其它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恶性事故,事故死亡总人数不超过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