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泰政办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退役士兵整体素质、转变其就业观念、提高其就业能力为目标,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市场手段,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多渠道就业。
(二)基本原则
开展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要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坚持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和政府协助的原则,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一要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充分动员发动,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愿参与,努力扩大培训覆盖面;二要坚持按需培训原则,加强市场调查与预测,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积极开展订单培训;三要坚持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负担原则,多方筹集培训资金;四要坚持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原则,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五要坚持引导性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原则,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六要坚持培训与推荐就业、配套服务相结合原则,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三)目标任务
对每年待安置期间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一次短期就业技能培训,使每个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学习掌握一门技能,取得一个证书。今年力争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二、培训实施
(一)培训对象。 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待安置期间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二)培训机构。 市直和县(市、区)要依托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资源,建立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凡具有法人资格、愿意承担本地区退役士兵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经申请,并通过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评估审核,与民政部门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后,均可成为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基地,并向社会公布。退役士兵培训基地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用补贴或奖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开办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