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抓好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自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开展以来,特别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颁布后,我市大多数地方已将承包土地均分到户,并与农户签订了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个别地方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实行“两田制”向农民高价收取承包费;机动地超5%限额或承包期过长;随意调整或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不能及时发放到户等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目前,因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信访案件,已占到全市涉农信访量的半数以上,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准确掌握当前土地承包工作的实际状况,认真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对农村土地承包进行治理整顿,确保土地承包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治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对有明确规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决不能变调走样;对没有明确规定的,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维护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民主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
(一)人均分地原则。 凡适合家庭承包的土地,必须依法按人均原则承包到户;不适合家庭承包的“四荒地”等,要按照专项承包要求,签订专项承包合同。要严格划分耕地与“四荒地”的界限,严禁以“四荒地”的名义改变耕地的承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