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党政机关及其他重点部位聚众上访、人数较多的。
2、聚众上访堵塞公共交通,扰乱交通秩序的。
3、在公共场所聚众上访、打横幅、散发传单的。
4、利用大型文体、商贸、庆典等社会活动及其他重大政治活动聚众上访,故意制造影响的。
5、在聚众上访过程中行为过激,有打、砸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在上述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面对面地做移民思想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水库移民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移民利益的,要据实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并尽快予以纠正;对水库移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在接到情况通报后,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经本级处置领导小组或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处置准备工作。同时,应当派便装民警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护秩序,并采取适当的方式,搜集掌握证据,摸清核心骨干人员情况。
(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发生以下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果断处置。
1、聚众进入城市中心区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地区、部位的。
2、聚众卧轨拦车、阻断铁路交通的。
3、聚众堵塞高速公路和城市交通要道的。
4、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发生械斗、骚乱以及呼喊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的。
6、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凡发生或者存在即将发生上述严重情形的,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级处置领导小组或县(市、区)以上政府做出的决定,按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和非杀伤性武器,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调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的通知》(公发〔2005〕5号)的规定报批,紧急情况下,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报批。要充分发挥警察强制力的震慑作用,坚持攻心为上和“三慎原则”,采取强制性措施前,人民警察应当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争取使聚集群众自动解散。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现场还是事后抓捕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都要注意把握时机,讲究策略,防止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