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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驻泰各部队:

  为进一步做好驻我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支持军队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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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军队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省政府已把这项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全面落实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随军家属多渠道就业。

  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渠道安置的办法。对今年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分四条渠道进行安置:一是事业单位安置10%;二是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公益性岗位安置20%;三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不低于需安置人数1.5倍的企业岗位,由企业和随军家属双向选择就业;四是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事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每年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置方案。公益性岗位指标按部队随军家属人数比例分配给各部队,由部队自行确定安置人员。企业岗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每周四为双向选择安置日。各用人单位要主动接收,认真完成安置任务,并按岗位需要,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随军家属本人自愿,不得安排其下岗。

  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引导教育,积极宣传随军家属就业典型的先进经验,宣传就业政策,引导她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由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1〕2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6〕34号)文件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对参加双向选择暂时没有获得岗位的随军家属,在其未上岗期间,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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