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7〕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其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结合当前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特点和本市社会保险制度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
(一)本办法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上述社会保险统一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
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统一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