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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

  4、设立征地补偿及报批费用周转金。市财政应从全市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周转金,以垫付具体地块的前期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向意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付费和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等资金也可以用作周转金。周转金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地块的征地报批、出让供地等事项完成后,应及时据实归还前期垫付的周转金。

  5、其他支出。

  (1)土地统征包干结余,经审计确认50%用作国土部门的征地协调和征地报批工作经费。

  (2)土地出让金扣除提取的政策性基金,按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用作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业务工作经费。

  6、土地出让纯收益。

  (1)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工贸新城、城东港口经济开发区、红莲湖旅游新城、梁子岛以及葛华科技新城(含葛店开发区和华容镇)等六个园区规划内的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收入,由市财政全额征收。扣除各项出让支出所得的出让纯收益,由园区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呈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审定,专项列支,安排不超过纯收益总额的70%用于各开发区、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2)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城市建设和廉租住房建设等支出,分别由国土、建设、房产、财政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预算,报请市政府审定。

  三、土地出让收支国库收付管理

  (一)由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取消国土部门原在银行设立的相关账户,土地收益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

  (二)土地出让支出,根据国土部门提交的支付申请、项目用地结算表和有关合同,经财政审核后,由国库收付中心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市国土部门向国库支付中心申请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用于办理特定范围业务的授权支付事项。

  四、监督管理

  市财政、国土、人民银行、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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