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全额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的征收原则。
鄂州经济开发区、花湖工贸新城、城东港口经济开发区、红莲湖旅游新城、梁子岛及葛华科技新城(含葛店开发区和华容镇)等六个园区规划内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市级负责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廉租住房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国家政策规定的征地供地过程中的规费等,其余部分委托各区、开发区(园区)财政负责征收;六个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出让收入的收取,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二、支出管理
(一)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五类: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
(二)土地出让金支出审批程序:
1、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由国土部门分宗地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批,按国库支付程序办理支付。
2、省收征地报批费用支出。征地报批应缴省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凭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开出的收款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解缴手续。
3、征地过程中各项政府性基金、税以及部门规费支出。办理征地手续按规定应征收或提取的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市级留存部份、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廉租住房基金、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开发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部门规费等,由国土部门按宗地提出项目用地结算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提取、分别缴付、分帐结算。资金使用参照切块资金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