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发生在县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解决;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地方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要定期召开联调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细化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出问题。
4、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居委)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街道、系统)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县级党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5、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县区每季度通报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年终兑现奖惩。要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因激化矛盾而发生越级上访和滋事情况。
6、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问题,要由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调解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地、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扎实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各地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到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抓,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