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作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条 办理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工业用地竞得者,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贸、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有关手续应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
(二)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由省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
(三)由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由市、区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6个月内完成
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完成立项、环境评价等有关手续后,用地者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国土资源网站、土地有形市场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应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
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