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泰安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约集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泰安市市辖区(包括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业用地应当编制年度供应计划,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应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工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拟定本区域内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提出的工业用地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编制市辖区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及供地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