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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48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将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实施“当好主力军、推动新跨越、和谐奔小康”十一五职工创新工程,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工业立市”、“三大推进”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总工会有关要求,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在全市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有利于发挥工会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利于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有利于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紧围绕“工业立市”、“三大推进”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的目标,紧密结合各自发展实际,明确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重要意义。要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注重活动实效,提高活动质量,组织引导广大职工树立发展之志,汇聚发展之力,共建发展之功,努力造就一大批有觉悟、有文化、懂技术、讲道德、守纪律的高素质新型职工队伍,为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和基本条件

  “工人先锋号”的授予对象是: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时代性、先进性和示范性的车间、工段、班组或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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