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表组成
代表主要由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残疾人工作者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要合理安排五类残疾人的比例,残疾妇女和农村残疾人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同时要兼顾少数民族残疾人代表。
(四)代表产生办法
出席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经过民主程序,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下一级残联代表大会因故不能及时召开的,由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由残联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
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如期完成换届任务。选举出席县(区)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条件的可采取直选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要进行公示。
特邀和列席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没有被选为本次代表大会代表的上届主席团委员,可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
五、主席团委员
(一)委员名额和比例
按照“规模适中、运转高效、便于履职”的要求,主席团委员名额应控制在15至40人之间。委员一般由政府领导、与残疾人事业关系密切的有关部门代表、各类优秀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专职残疾人工作者和热心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助残人士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委员(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所占比例原则上要达到60%以上。
(二)委员产生办法
1、下一级残联应根据上一级残联分配的委员名额推荐委员人选。其中,残疾人(含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亲友)人选原则上从本级新一届专门协会领导和残疾人群众代表中推荐。
2、地方委员人选由本级残联党组(理事会)提出建议名单,与上一级残联协商后,经本级残联新一届主席团通过后上报。
六、主席团会议
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要召开上届主席团全体会议。主要内容: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代表大会的决定,通过上届主席团提请本次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提出本次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建议名单和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代表大会结束后,召开本届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聘请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通过各专门协会主席、副主席名单;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宣布副理事长、理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