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分散销售即开型彩票按游戏规则规定兑奖。由销售点兑奖的彩票,彩票机构应定期与销售点进行兑奖及资金清算,收回销售点已兑奖彩票,编制兑奖清算登记表。销售点业主及彩票机构经办人员要在兑奖登记表上签字,该兑奖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在指定地点兑奖的彩票,中奖者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头等奖中奖者需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填写兑奖登记表,中奖彩票、登记表及中奖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均做为原始凭证入账。
第二十一条 中奖彩票应在销售期间兑奖,销售活动结束后一般不再兑奖。中奖者在兑奖期间提出兑奖要求,经验证和确认后,彩票机构和销售点应及时兑付,不得拖延。
第二十二条 兑奖期在具体的游戏规则中确定,并在销售前予以公告。逾期未兑奖,按弃奖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即开型彩票的返奖比例、奖池、奖级的设置等在相应游戏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销售的即开型彩票,可由地市级彩票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统一设置奖池,并报省级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备案。彩票机构动用奖池资金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全国统一发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设置奖池。奖池基金由弃奖奖金以及按规定奖组或结算周期计算的实际返奖比例低于规定返奖比例部分的资金组成。
第二十五条 奖池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返奖,包括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以及设立特别奖,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设置奖池的即开型彩票弃奖奖金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同级公益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大奖组彩票),销售前彩票销售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当期彩票收入临时专用账户,当期即开型彩票销售的启动资金、销售收入和销售支出等有关资金在该账户中核算。当期销售活动结束后10日内,彩票机构应进行清算,根据销售清单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主管财务人员名章和公证部门公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清理并取消该银行账户。该账户账号由彩票机构在销售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