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即开型彩票销售宣传要遵守国家法律,内容要真实,注重舆论正面导向。在对外公告和宣传中,必须注明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大奖组彩票)的现场主持人用语要文明规范,行为要得体。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组织即开型彩票发行和销售时,可按《通知》相关规定对外委托广告、宣传、组织销售队伍等业务。
第十五条 被委托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非自然人);
(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三)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被委托单位名单,供所属彩票销售机构选择。
第十六条 以下工作和业务不得对外委托:
(一)设奖方案的确定;
(二)彩票的印制、保管、发放和销毁;
(三)开奖器具的置备;
(四)摇奖和兑奖;
(五)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资金收入、结算与缴拨;
(六)其他不宜委托的业务。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不得采用承包、转包、买断等形式对外委托彩票发行和销售业务。
第三章 开奖与兑奖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大奖组彩票)的开奖操作过程和开奖器具必须经公证人员公证,彩票被委托单位及其他非彩票机构人员不得参与。
第十九条 集中销售即开型彩票(大奖组彩票)50元以下的奖项由销售人员直接兑付,并保留中奖彩票。每天销售结束时由彩票机构对当日销售和兑奖进行清算,对每一个销售人员兑付的奖金进行制表登记,向销售人员收回已兑奖的中奖彩票。兑付奖金的销售人员和彩票机构负责清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兑奖登记表上签字,签字后的兑奖登记表作为兑奖原始凭证入账。
50元以上的奖项集中到指定的兑奖处,由彩票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兑奖并制表登记,兑奖者和彩票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兑奖登记表上签字,签字后的兑奖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其中。1万元以上的奖项,中奖者应在中奖彩票背面签署本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头等奖中奖者须留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后验奖,验奖无误后,办理兑奖登记手续,中奖彩票、登记表、头等奖中奖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均作为原始凭证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