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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综〔2004〕3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省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管理中心、农场总局民政局、体育局、森工总局民政局、体育局:

  现将《黑龙江省〈即开型彩票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即开型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促进即开型彩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即开型彩票,是指由彩票机构发行的即买、即开、即兑的彩票。彩票信息存储在纸介质上的为有纸即开型彩票,其他的为无纸即开型彩票。

  第三条 凡在黑龙江省境内发行销售的即开型彩票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发行与销售

  第四条 即开型彩票由国务院授权的彩票发行机构负责印制和发行。未经国务院授权印制发行的彩票一律为非法彩票。

  第五条 有纸即开型彩票以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的完整彩票为有效彩票。凡出现票面模糊不清、残缺不全,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兑奖符号空白、残缺、错误、号码无法正确识别,保安区裸露,编号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均为无效彩票。若无效彩票已销售,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应收回,并按照购买者要求退回彩票款或另行补售相应价格的彩票。

  第六条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销售的无纸即开型彩票,以主数据库控制系统发出,购买者在销售终端购买后主数据库收到销售终端发出的完整数据为有效彩票。主数据库无完整数据记录为无效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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