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综〔2006〕97号)
林口县政府:
你县《关于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高等级公路征收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林政呈[2006]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自2006年8月20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
二○○六年八月六日
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偿还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建设贷款,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7号)、交通部、财政部、原
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桥梁收费站(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3]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由林口县交通局统一管理,下设虎山收费站和德安收费站,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三条 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起点位于桦南至林口公路K90+200处,终点为桦南至林口公路K150+200处,全长60公里,建设标准采用山岭重丘一般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虎山收费站位于桦南至林口公路K90+870处,德安收费站位于桦南至林口公路K145+000处。
第四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桦南至林口公路林口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