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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部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黑财综〔2005〕131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黑政发[2005]7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物价局对全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审核和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等138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停止征收草原管理费等11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等3项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有关收费项目的资金余额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四、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落实本通知情况以报告形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附件:取消、停止征收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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