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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有关事宜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1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财综〔2005〕144号)


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和规范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有关费用标准的请示》(黑干教办字[2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报名考务费、录取费、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毕业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办。

  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省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招生办收取的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报名考务费、录取费和党校系列学历教育毕业证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1年,期满后由你办另行上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此复。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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