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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4、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提取或无力提取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和公用经费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企业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归口授权的经营控股公司解决;仍有困难的,经老干部、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改制、破产较早现已无法提取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和公用经费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和归口的授权经营控股公司解决,企业主管单位和归口授权的经营控股公司解决确有困难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15、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过去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等,原企业及主管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16、企业主管单位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公用经费等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出现合理超支,由企业主管单位解决,现已无主管单位的,由归口授权的经营控股公司解决;企业主管单位和归口的授权经营控股公司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县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出现合理超支,按当地规定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其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方案之中。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安置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
  18、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监管,界定困难企业的标准,确保有能力提取离休干部各种费用的企业按规定优先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统筹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两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合理使用。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两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的调整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条件。组织和老干部管理部门在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以及改制和破产后,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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