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接收单位要建立和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接收离休干部人数10人以上的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聘用老干部工作人员。
三、落实政治待遇
7、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接收单位要按规定落实好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情况,定期走访慰问等。
8、接收单位要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要把企业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9、接收单位要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离休干部提供良好的学习、娱乐环境和条件。要经常组织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和健身活动。
四、落实生活待遇
10、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01]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1、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以及按规定纳入养老统筹项目的各项补贴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12、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或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合办[2002]21号、合办[2003]32号文件的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缴付各企业主管单位。各企业主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统筹费的管理。县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按当地规定缴纳。
13、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要从原企业国有资产变现或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为每位离休干部按行政单位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一次性提取10年的公用经费,缴付各企业主管单位,用于离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参观考察、开展相关活动等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