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7〕3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
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200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合肥国有企业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2、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
3、国有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包括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条件的遗属,下同)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4、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原企业主管单位撤并的,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
5、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要及时将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费统筹等有关材料整体移交给接收单位。离休干部原所在企业、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单位三方要签订移交协议书,按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