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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4.市直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1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为确保统计调查管理体制的顺利转轨,在地统计工作分三步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7年10月至12月):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制定工作方案;市及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分别成立在地统计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成统计调查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确保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到位落实;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在地统计的各项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完成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并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内容共同确定分专业的县(市)、区在地统计调查单位名单。
  (二)试运行阶段(2007年底至2008年6月):试运行阶段实行统计调查管理“双轨”制,即调查对象在向其原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同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除未纳入在地统计范围的单位外,各专业统计报表于2007年年报开始实行“双轨”制报送管理。
  1.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联合召集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部署在地统计工作任务,进行业务培训,市统计局协助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与划转的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并明确报送要求。
  2.市各统计调查单位(投资项目)的统计报表在按现行渠道上报统计资料的同时,必须根据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抄报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3.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对本地区内的各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向市统计局同时报送按原口径和按在地统计口径汇总的两套综合报表资料。
  4.市统计局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在地统计工作的原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按在地统计口径上报的数据与按原口径上报的数据进行全市性的对比分析,做好对县(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双轨”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5.“双轨”制运行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仍按原口径对外公布数据。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均按本方案规定的属地原则对外公布数据。
  (三)正式实施阶段(2008年7月开始):从2008年7月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正式实施在地统计后,划转单位不再执行统计报表报送“双轨”制,只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内容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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