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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统计调查管理体制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现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含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出口加工区统计部门和机构,下同)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位于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除特殊情况另做规定外)及个体经营单位(户)。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及其他性质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
  (二)全市各类法人单位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划归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随其归属的法人单位进行统计。但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况作以规定:
  1.经确认,邮政、通讯、电力、银行、保险、铁路运输、大型连锁商业等在行政上实行垂直管理、财务上统一核算、业务上不宜按区域分割的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单位以及跨区域的重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列入县(市)、区在地统计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
  2.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工商注册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3.固定资产投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4.法人单位不在郑州市辖区的产业活动单位按其生产经营(办公)地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四、实施内容
  (一)国家、省、市统计局统一制定实施的政府统计制度。包括:基本单位调查、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国民经济核算、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社会物流、文化产业、城镇劳动力等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未纳入在地统计调查制度的有:
  1.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按其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2.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负责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按其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3.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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