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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意见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意见
(池政〔200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市市政府决定设立池州市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现就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鼓励和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对市直工业小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小企业授信水平,增加小企业信贷投入而设立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小企业授信条件的市直工业企业贷款形成的损失补偿。

  二、风险补偿基金由市本级每年按200万元计提。按照风险共担、优贷优补、贷多先补的原则,对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贷款损失实施补偿,由政府和受偿银行按6∶4比例分别承担补偿金。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当年开展小企业贷款新形成的列入损失类不良贷款,按照有关要求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其小企业贷款的开展情况及相应条件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风险补偿基金直接划转到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年初向市推进小企业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小企业授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当年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并作为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依据。

  五、风险补偿基金实行滚动使用、余额控制的管理原则。市政府根据小企业贷款发展状况,适时补充,保持风险补偿基金维持在合理的规模额度内。

  六、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上年末风险补偿基金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损失类小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补偿不足部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解决,不得转入下一年度重新申报使用风险补偿基金。

  七、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建立专门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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