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镇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人均月200元,调整为每户人均月230元,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