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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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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城镇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户人均月200元,调整为每户人均月230元,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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