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分期分批关停或转产。对全市所有实心粘土砖(瓦)厂所在位置、窑的形式、实际生产量、损坏土地等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逐一登记在册,逐一制定整治方案。从源头上抓起,强化对粘土类生产企业的监管检查,加大查处非法占地和取土烧砖力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颁发新的开采粘土资源采矿许可证,对现有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再批准新增用地,严禁向新建、改建、扩建、移建的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拟对符合暂时保留要求的92处粘土砖(瓦)厂,暂时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示,其余的156家粘土砖(瓦)厂予以关闭并公开举报电话(8297270)。对拟关闭的砖(瓦)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各县(市、区)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筒的要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
2、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对现有执照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按规定禁止的生产期限,及时办理企业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手续;对逾期不申报注销和变更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拟关闭的砖(瓦)厂,依法撤回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3、市经贸委、税务部门等将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和国家、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符合国家规定、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政策调控力度,积极引导实心粘土砖(瓦)厂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把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证专项基金的正常收缴与返还。在墙材使用方面全面加强监管,严格执行我省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统一认证制度。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材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从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加快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技术改造,引导制定转产计划,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材生产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线和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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