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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就业的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市和跨县(市、区)就业。各县(市、区)要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固定场所、有一定数量员工、年度接收毕业生5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口。各类高校毕业生到我市择业就业的,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予以落户。对到西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市内其他县(市、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

  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今后一个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性,加大力度,完善措施,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做好我市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政策措施。

  (一)积极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

  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主动参与,密切合作。要重视和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努力为他们在工作、生活上提供周到的服务,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

  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这是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实施“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力争5年内有条件的村、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选聘的毕业生可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社区)主任助理职务,或安排在其他管理和技术岗位。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试点,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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