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突出加强开发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2008年3月1日之前,市高新区等7个省级开发区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工作。对不能按期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开发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加强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实行联合把关,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选址布局不合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及严重破坏生态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分级审批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降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审批,从源头上强化环保审批管理。
(一)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或化学工业园区。 新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开发区或化学工业园区,并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凡未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等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
(三)凡对环境或生态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应吸收群众代表参加或在审批前通过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在未取得群众广泛同意的情况下,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减排责任。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必须符合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对超总量指标或者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或地区,暂停审批该企业或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