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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环境保护制度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开展;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擅自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容易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关口,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和建设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努力做到增产减污,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

  二、 加强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坚持“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原则,全面开展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从决策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时,应按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机制,加强规划的环境管理,把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关,使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综合决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报批规划时,应一并报送环评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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