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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一)各备案义务机关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做到“任务、机构、人员”三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明确备案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并确定及上报备案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形成一个从上到下统一的备案联络网,明确文件备案责任,防止规范性文件漏报和报送不规范现象的发生。
  (二)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备案义务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情况纳入检查计划,按年度或季度形成日常检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本年度所有发文目录,凡在发文登记簿上登记文号的文件,都纳入检查范围。法制机构应当核查文件目录,采取检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以及备案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错报、漏报文件。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法制机构收到书面审查建议的,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按规定审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机关应在30日内向建议人告知处理结果。
  (四)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相关负责人及单位应当明确职责,严格遵守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和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1.坚持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制审核、不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要求作出说明的;2.经法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被审查出重大违法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3.经法制审核或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被发现内容严重违法的;4.有关人员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发现备案义务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未按要求作出说明的,可督促备案义务机关限期报备或说明,在限期内仍不备案或作出说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后作出撤销或者修改决定的,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同时,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评议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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