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时间。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市人民政府将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二)确定备案责任机构。各备案义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时没有法制机构的,由所在机关的办公室或其他负责文秘工作的机构承办。法制机构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或正式文本。办公厅(室)或其他负责文秘工作的机构配合做好日常备案工作,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文件制定依据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三)备案审查的要求。对于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是否超越权限;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3.内容是否适当;4.是否违背法定程序。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出意见,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要求的期限回复;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需要制定机关说明相关情况的,可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请予说明函》,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该函的要求予以回复。经审查,对超越职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反馈情况;逾期不纠正的,法制机构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
  (四)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要在重视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2号)有关要求,在文件发布时,确保文件解读同时发布,使全市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真正被群众所了解,真正落到实处。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各备案义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大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将其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