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未经审核的,政府及部门领导不得签发。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需要提交相关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提交会议;提交会议研究的,应当通知法制机构列席。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代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在提交办公厅(室)业务处室之前,必须经过本部门或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没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办公厅(室)相关业务处室不予受理。
(三)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政府办公厅(室)业务处室的规范性文件初稿以及本部门业务处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初稿,在转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附具制定依据及对拟确立主要制度的说明等相关材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会同部门法制机构召开有足够代表性的受文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听证会。涉及相关部门职责或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或举行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与制定依据一并提交法制机构。
(四)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签署审核意见:一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确保文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维护政策的稳定性,确保同级文件之间内容协调一致和与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衔接;三是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是否适合我市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文件内在逻辑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规范、准确。
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起草单位或部门相关处室要认真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应经法制机构认可并签署意见,未经法制机构签署意见或未按照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修改的,文件不得继续运转。规范性文件经法制审核后,方可提交政府或部门有关会议集体研究或送领导签发。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为规范对备案义务机关的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义务机关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6〕1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义务机关的补充通知》(郑政办明电〔2007〕110号),确定了我市备案义务机关,并明确了其备案职责。各备案义务机关均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