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7年9月,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
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10号令)。为认真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规章,加强对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执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同时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2年8月,市人民政府以105号令发布了《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明确了备案范围,确定了备案义务主体。之后,市人民政府与政府办公厅又先后下发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运转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06〕30号)等文件,确立了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五项制度,即论证制度、法制审核制度、公布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制度。2006年,市人民政府又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06〕127号),要求全市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制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要文件实行解读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2号)。目前,多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比较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制度没有建立,规范性文件运转签上无法制机构审核专栏,发文前不经过法制机构审核;二是未确定由法制机构开展规范性文件认定工作;三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备案;四是超越职权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升我市规范性文件发文质量,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