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4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2007〕12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
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等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合肥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发布的《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案件的审理,按照原国家发计委《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