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建〔2005〕16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月九日
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缴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
(一)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支出;
(二)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经费;
(三)全省土地利用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
(四)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支出是指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重点项目支出,经省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示范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补助项目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