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2007〕13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20件规章:
一、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
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四、合肥市测绘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109号修改)
五、
合肥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六、
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七、
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八、
合肥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