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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租赁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住房单位面积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

  (三)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不含10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为2人(含2人,不包括超计划生育人口)以上,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不足的,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的办法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且男性年龄60岁以上、女性年龄55岁以上的,或者是烈、军属,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滁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住房特困户证明》;

  (六)烈军属、残疾人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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