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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提取一定比例的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五)接受社会捐助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用于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使用廉租住房资金购置或者兴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社会捐助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三)归集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前款规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中,廉租住房所有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其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廉租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方面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每五年定期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标准对保障面积标准进行调整一次。

  第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后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基本标准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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