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0日)修改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
第三条 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选择一种配租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核查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发改委、国土资源和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