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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提出的投诉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方式送达的;
  (五)逾期投诉的;
  (六)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市招管办负责对投诉事项(含不予受理的投诉)进行登记并实行台帐管理,确定投诉调查、处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诉;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六条 对市招管办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等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市招管办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市招管办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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