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在媒体公告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处理投诉。
第二章 投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起投诉。
投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提起投诉日期;
(四)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文投诉书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解释材料以中文译本为准。
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投诉事务。代理投诉事务时,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市招管办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未参与本次投诉涉及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该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无法查证的;
(三)投诉书署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