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及受理投诉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含答疑、变更通知等)发出、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项目考查、合同签订及项目履约等各阶段。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条 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投诉可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