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报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该部门或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辩工作由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便利民申请制度,积极主动受理案件,确保行政复议渠道畅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均须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不得一推了之。
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建立简易办案程序,快审快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听证。
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报告;重大、复杂及集团行政复议案件要根据需要随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
建立案件整改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所提的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反映出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建立案件分析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