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现免费教育。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6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经费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新泰市、肥城市、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
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省政府 “一费制”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省政府“一费制”规定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费补助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免除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