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企业性质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筹解决。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洪水和其他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修复、应急度汛、防汛备料、工程抢险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要及时申报、核定。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办法、实施范围和步骤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对各类水费要强化计收管理,严禁随意增加、减免或截流、平调、挪用消费。
(五)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逐步实行管养分离。 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性质水管单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并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水管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现行养老制度,并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性质水管单位养老保险参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规定执行。